双星集团拟引入战略投资者

2020年05月09日 关键词:找资金纺织服饰中国 收藏

一、基本情况

青岛双星集团是国有独资企业,此次拟通过增资扩股引入战略投资者。

该集团18年末总资产367652.7万元,总负债330342.5万元,18年全年实现营收3340.52万元、净利润1.12亿元。

二、增资要求

(一)增资条件

1、战略投资者1:增资款不少于57616.10万元,其中3094.50万元计入注册资本;同时按增资价格受让原股东持有2625万元注册资本对应的股权,股权转让底价48874.54万元。

2、战略投资者2:增资款不低于7407.89万元,其中397.87万元计入注册资本;同时按增资价格受让原股东持有337.50万元注册资本对应的股权,股权转让底价6283.87万元。

3、战略投资者3:增资款不低于7407.89万元,其中397.87万元计入注册资本;同时按增资价格受让原股东持有337.50万元注册资本对应的股权,股权转让底价6283.87万元。

(二)其他条件

1、战略投资者以现金方式进行增资并受让相应股权,支付增资和股权转让款,经谈判小组确定为最终战略投资者后,交易保证金自动转为股权转让款,并于增资与股权转让协议生效后次日(以战略投资者汇出时间为准)累计支付不低于增资款和股权转让款总额的50%(简称“首期投资款”),所交款项优先用于全额支付股权转让款,剩余增资款在6个月内支付完毕,付清全款后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2、每一名意向投资方只能在战略投资者1、战略投资者2、战略投资者3中选择一个报名。

3、增资完成后的治理结构及特别约定:①本次增资同步股权转让完成后,董事会依法重新组建,由7名董事组成,具体按照《增资扩股及股权转让协议》执行。②本次增资同步股权转让完成后,监事会依法重新组建,由5名监事组成,具体按照《增资扩股及股权转让协议》执行。③战略投资者成为双星集团股东后,其持有的股权在五年内不得转让。不经双星集团股东会,任何股东不得抵押、质押或转让所持双星集团的股权。④青岛城投在股东会对影响国有股东权益事项表决中有一票否决权。非国有股东协议约定相互间不成为一致行动人。

4、战略投资者1交纳交易保证金21298.13万元;战略投资者2交纳交易保证金:2738.35万元;战略投资者3交纳交易保证金:2738.35万元。

三、战投资格

(一)对战略投资者的基本要求

1、为在境内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

2、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需提供银行出具的不低于拟增资及股权受让总价款50%的银行存款证明或银行出具的不低于拟增资及股权受让总价款的资信证明),实收资本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需提供实收资本入账凭证),战略投资者的净资产原则上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需提供上一年度审计报告或近期报告)。

(二)对战略投资者1的要求

契合公司发展需要,具备和整合公司发展所需的技术、市场和资金等优势资源,帮助企业突破发展瓶颈、抓住市场机遇,支持各业务板块做强做优做大、达到世界一流水平。

1、在橡胶领域 有较充足的资源和能力,促成公司与主流车厂(包括军车)的战略合作,利用双星和锦湖的优势,为各大车厂和客户定制或提供满足个性化需求的轮胎(包括但不限于汽车轮胎、特种轮胎、航空轮胎),成为主要主机厂的战略供应商。

2、在人工智能及高端装备领域 ①帮助公司推广工业4.0智能化方案。②引入人工智能及机器人技术、市场及合作伙伴,支持公司在青岛建立全球领先的机器人制造基地。③引入高端装备技术、市场及合作伙伴,支持公司成为全球一流的高端装备企业。3.废旧橡塑绿色生态循环利用领域 有充足的资源和能力支持公司废旧橡塑绿色生态循环利用产业的发展。

(三)对战略投资者2、战略投资者3的要求

契合企业发展需要,具备公司发展橡胶业务所需要的原材料资源和环保橡胶材料或高端橡胶制品的技术、市场资源优势,形成协同效应,做强做优做大高端橡胶产业,达到世界一流水平。

(四)战略投资者需做出以下承诺

1、必须具有强烈意愿支持双星发展和所需关键资源。

2、双星集团新发展的产业允许再引进新的合作伙伴或战略投资者,并与双星集团有关企业成立合资公司。合资公司中双星集团持股比例的大小取决于新的战略投资者能够对该产业所提供资源和技术的多少。

3、战略投资者须承诺避免同业竞争,除非经双星集团董事会同意。

4、战略投资者成为双星集团股东后,其持有的股权在五年内不得对外转让。不经双星集团股东会,任何股东不得抵押或质押所持有双星集团的股权。

5、保持管理层和员工的相对稳定,并给予三年的保障性合同。

6、已详细了解遴选方案全部内容,并承诺在确定意向战略投资者资格后对遴选方案全部内容予以响应。

7、若战略投资者成立时间不足3年或无法用充足的证据证明其自身具有支持公司发展所需的关键资源,需由其具备条件和资源且具有完全履约能力的包括但不限于控股股东按要求出具书面承诺函,为战略投资者履约(包括但不限于《增资扩股及股权转让协议》)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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